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河区科技创新系列配套政策
天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3〕6号
2013年8月13日-2018年8月13日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1.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 2.生命健康等民生科技以及我区科技产业 发展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等软科学类的研究。 | 分为研发类、转化类、服务类(含孵化器平台等)、软课 题类(含医疗卫生专项等) 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
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6〕4号
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2013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或已在天河 区注册但需要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在天 河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移动互联 网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
| 【补贴面积】新登记落户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的25%予以补贴 需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按扩大面积的25%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0元 【补贴总额】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同一专业服务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一企一策】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突出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扶持 |
天河区“新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奖励补贴暂行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5〕22号
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天河区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80万元 【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制企业】15万元 【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股份制企业】5000元 |
天河区发明专利申请奖励暂行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5〕23号
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发明专利申请排名奖励 | 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 | 【全区前3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全区前5名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总量增长率排名全区前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代理我区发明专利代理量排名全区前3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 |
发明专利申请保量增长奖励 | 【首次申请】首次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年度增量】 1.本年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部分给予500元/件的奖励 2.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的: 增量在10件以下(含10件):3000元/件; 增量在11-50件(含50件):5000元/件; 增量在51件(含)以上:8000元/件。 |
天河区科技专项服务资助暂行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5〕24号
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天英汇品牌创建服务资助 | 1.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承办“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 2.围绕“天英汇”开展的各类社会化服务,视科技服务机构年度累计服务数量及质量给予不超过活动总开支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科技创新联盟创建资助 | 资助组建各类科技创新联盟,每个联盟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建经费资助。 |
科技专业服务资助 | 1.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企业辅导服务: 每开展一场政策宣讲2000元 每培育辅导一家企业1000元 每协助一家企业成功获得认定或上市5000元 2.为创业团队或企业提供政府事务对接综合服务的机构,每服务一个创业团队或企业2000元 。 |
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补贴暂行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5〕26号
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高新技术产品补助 | 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补助 | (1)上一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产值的1.5‰给予补助; (2)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1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1‰给予补助; (3)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5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8‰给予补助; (4)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9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4‰给予补助。 |
天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穗天科信字〔2015〕25号
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认定条件 | 奖励条件和标准 | 奖励内容 |
区级孵化器: 1.在天河区注册登记,纳税,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2.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对在孵企业建立了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3.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30%(含)以上,且50%以上的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4.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60%,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年度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比不低于3%,在孵企业全部在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在区内依法纳税;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7.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 区级众创空间: 具体认定条件及程序另行制定 |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 | 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奖励 |
通过区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 | 10万元奖励 | |
通过区认定的众创空间 | 5万元奖励 | |
服务补助: 对围绕天河区创新创业品牌开展的各项创业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科技服务活动 | 给予不超过活动总开支50%、最高50万元补助。 | |
毕业企业落奖励: 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区落地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 | 对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按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