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协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行〔2016〕442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

    (一)资金支持的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1.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2017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对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具体项目如下 :

    (1)服务外包境外设点项目;

    (2)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

    (3)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奖励项目;

    (4)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机构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

    (5)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

    (6)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

    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京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协会可申请上述项目的市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的具体支持标准详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2. 申报材料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2)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明细表应与“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打印的每笔合同项下业务执行情况清单以及相关到账凭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4)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租房、自建房或购房补贴项目时,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对2016年度租房、自建房、购房面积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企业2016年度租房、自建房、购房面积明细;在报告结论中,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写明该企业2016年度折算全年租房面积和房租总金额,申请建房购房补贴的需写明自建或购房贷款2016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总金额。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新录用人员、培训机构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时,请提供2016年度获得国家相应补助资金支持的在京就业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4,以及相关人员当年申报期间在京社保或个税缴纳凭证。凭证应与名单汇总表一一对应)。

    (6)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时,请提供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

    以上申报材料需列明目录并按顺序装订,A4纸左侧胶装,标注页码,加盖骑缝章,以便于审核。

    (二)资金申报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及培训机构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申报资料(经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2. 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企业及培训机构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会同区(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汇总材料(见附件6)(1份)及企业申报材料(1套),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商务委。

    3.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核准并公示后,予以拨付资金。

    (三)工作要求

    1. 申报企业、培训机构及协会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2. 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对申报企业、培训机构报送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

    (一)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6年度实际出口额。

    2. 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企业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企业填报所需的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 《2017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电子数据。

    3.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承诺书》。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6.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出口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7.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换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一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8. 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9.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0.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1.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2.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按照《2017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7)汇总企业申报信息,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初审报告一式一份、《2017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上报市商务委。

    3.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额度。

    4. 按相关要求进行拨付,并将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后存档。

    对上述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联系。

    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联系人:许鑫,于新成;联系电话: 87211755、87211757。

    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联系人:郑勇、巨振乐;联系电话:87211747、87211753。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请承诺书.doc
    附件2:2017年度市级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3: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doc
    附件4:2016年度获得国家人才补助资金支持的在京就业人员名单汇总表.xlsx
    附件5: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表.xls
    附件6:区(开发区)汇总材料清单.xls
    附件7:技术出口贴息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