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2016年广州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企业“走出去”进行国际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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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在商务、工商、财政、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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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1)2015年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在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外汇登记,已完成境外注册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且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非房地产类境外投资企业;

(2)2015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经企业;

(3)2015年参加境外国际工程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实施发生了法律、技术、商务、投融资咨询等服务支出,以及产生了购买、制作、印刷、翻译投议标标书等费用的外经企业;2015年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并产生运保费的远洋捕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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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列明目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基本资料

1.2016年广州市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如有)。

(二)境外投资企业申报资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资金汇出证明(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等)或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仅限以实物形式出资项目);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进行中文标注);

4.从事境外生产、农林渔矿业、研发、商品展销等业务的境外企业,需提供详细的投入、经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申报资料

1.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项目明细表;

3.参加境外国际工程投标的,需提供服务支出或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包括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等);

4.开展远洋捕捞并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的,需提供运保费用凭证复印件(包括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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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及程序

(1)企业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核查、绩效评价。

(2)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市商务委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缴回市财政局,并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3)获得“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需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市商务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缴回市财政局;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