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正文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申报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且保证正常连续使用至少5年。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并按要求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


二、补贴范围标准
  (一)补贴范围。充电设施项目补贴范围包括充电设施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
  (二)补贴标准。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额以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投资额为准,由市财政给予30%的财政补贴。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装设形式分类设置补贴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300万元/站;
  2.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
  3.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
  4.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三、申报资料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
  (三)企业承诺书(附件3);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同一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可直接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
  (二)各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资金申报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本年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拟分两批下达,请各区工信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已完工项目统一申报。
  (四)市工信委组织专项核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在广州市工信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他
  (一)《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附件可上网下载(下载途径:广州市工信委网-新能源汽车栏目,网站:www.gzii.gov.cn);
  (二)各区工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