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地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进我省外资高质量发展,现将2019年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有关外资企业申报项目的支持内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企业到资项目

  1.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伙)。

  2.支持内容

  对新设(或增资)外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外方累计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按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其中,对外资并购、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实际到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以及投资国家2018年以来新开放领域(包括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等领域,以及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增值电信、演出经纪机构、农业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等)的,按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外方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际到账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且至少有一笔资金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到账;

  (3)已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4)符合条件但扣除已支持部分后的到账资金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2019年企业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现汇出资需附银行询证函)。

   二、跨国公司总部项目

  1.申报主体

  跨国公司总部。

  2.支持内容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闽设立综合性总部或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按3%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3.申报条件

  (1)营业执照颁发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至少有一笔资金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到账;

  (2)投资方须为2016-2018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的境外世界500强、上榜台湾中华征信所混合排名前100的台湾百大企业或者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全球行业龙头企业;

  (3)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①在福建省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省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②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在3个以上;③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④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

  (4)符合条件,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获得实际到资支持,扣除该部分后金额不足500万美元的不予支持;

  (5)与企业到资项目不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2019年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跨国公司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部认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4)总部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现汇出资需附银行询证函);

  (5)如投资方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需提供权威机构认定为行业龙头的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以上凡涉及投资总额、实际到账资金门槛的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其所在设区市最低标准的50%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福州、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利用外资项目。

  

  (二)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上述项目申报要求,向企业所在县(区)商务部门申请。市级商务及财务局将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外资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

    (三)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编制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联系人:省商务厅外资处 刘利魁  杜娟

  电 话:0591-87270257 87820370

  联系人:省财政厅外经处 薛承财

  电 话:0591-87097592

  附件:1.2019年企业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2019年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