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1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企业条件
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专业投融资、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申报项目范围
本批重点支持三类项目:人才支持项目、科研支持项目、成长激励项目。

第一类  人才支持项目
(一)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集成电路企业中担任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年薪(税前)30万元(含)以上的。

  2.奖励标准:

  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

 1.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接收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目录》(附件4)、与我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的毕业生。

  2.补助标准:

  各类毕业生来厦集成电路企业就业安家(租房)补助标准如下:

  毕业生安家补助标准  租房补助标准

  本科生800元/月     400元/月

  硕士生1200元/月    600元/月

  博士生2000元/月    1000元/月

 


第二类  科研支持项目
(三)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补助

  1.奖励对象

  (1)经认定为市级产业技工培养基地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

  (2)经市里认定为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

  2.奖励标准

  (1)经认定为市级产业技工培养基地的,给予每个基地不少于 50万元补助。

  (2)经市里认定为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的,按照基地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获得国家支持的集成电路项目配套补助

  1.奖励对象

  由IC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申报并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类项目。

  2.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额度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予以补助,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高水平集成电路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奖励对象

  获批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奖励标准

  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奖励;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工程片试流片补助

  1.补助对象

  厦门市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IC设计人才队伍,拥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的能力;

  (2)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能够提供使用合法IC设计软件工具进行芯片开发的证明;

  (3)所研发的芯片产品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化前景。

  2.补助标准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的芯片产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补助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

  (1)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此外,针对先进工艺补助比例为:

  工艺要求

  MPW补助比例

  工程片试流片补助比例

  硅CMOS工艺最小线宽≤55nm;

  GaAs MMIC:工艺最小线宽≤250nm。

  80%

  40%

  (2)用于研发的MPW,高校或科研单位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80%的额度进行资助。

  (3)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本地首次工程流片补助

  1.补助对象

  厦门市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

  2.补助标准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利用本地非本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膜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IP购买补助

  1.补助对象

  购买IP用于本企业开展高端芯片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补助标准

  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类  成长激励项目
(九)采购本地生产芯片模组补助

  1.补助对象

  采购本地企业芯片或模组用于生产系统(整机)、终端等产品的本地企业。

  2.补助标准

  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按已支付实际采购金额(采购额)的40%给予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十)产业园区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 补助对象

  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认定的产业园区内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 补助标准

  自首租日起5年内,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租金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购买产业园区房产的企业不得申报。存在转租、合租、共用及已享受其他类似场地经营租金补助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十一)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补助对象

  对符合厦门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及装备和材料等项目,可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补助标准

  (1)设备补助:按照企业年度实际设备(不包含配电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2)电力稳压系统补助:我市集成电路企业为提高工厂配电质量自主投入电力稳压系统建设的IC晶圆制造、封装等项目,按照项目电力稳压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3)无尘室装修补助:按照项目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无尘室实际造价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十二)集成电路企业增产奖励

  1.奖励对象

  (1)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奖励标准

  (1)本地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外)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2)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3)企业每次上升奖励级别奖励标准相应提升,奖励年限重新核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