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共建扶持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

鼓励珠三角地区符合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我市省产业园转移,推动我市与珠三角地区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时间和受理单位

(一)申报对象: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扶持方向的省产业园企业。

(二)申报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24:00 时。

(三)受理单位: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产业园管委会。

三、政策适用范围

(一)适用省产业园。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二)适用企业及项目。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我市省产业园转移,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经济数据纳入相应省产业园统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扶持方向、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普惠性奖补

1. 扶持方向。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我市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 奖补标准。

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2017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市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

3. 申报条件。

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应于2016年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投产纳税。

(二)叠加性奖补

1.扶持方向和奖补标准。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我市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奖补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按照“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2)“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

(3)“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注册地在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

五、资金用途

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不得用于企业接待等非生产性开支。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3、4)。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附件5)。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加盖公章);

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当地税务部门盖章);

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2018年9月,最长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0.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第6、7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6、7、8项可不提供。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七、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信息。市经信局根据省下发的申报通知精神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共建资金申报通知,并向省工信厅报备。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产业园管委会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明确承办部门和联系人,将申报工作联系人名单于11月9日前报我局。

(二)受理申报。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管委会指导申报对象编制申报材料并受理申报,接收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组织初审。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核实项目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对有关证照原件,确保申报企业符合政策要求。

(四)推选上报。11月30日前,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各省产业园管委会将初审后的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等申报情况共同行文(纸质版一式2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8份、1张光盘)报市经信局。

(五)莞韶产业园(含片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莞韶产业园管委会独立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

(六)确定奖补资金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结合的方式,共同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最终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七)兑付奖补资金。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至莞韶产业园、各县(市)财政部门,由莞韶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组织向获得奖补的企业兑付资金。

八、第三方专业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从2017年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选取并开展我市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扶持资金评审工作。

(一)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定;

2.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

3.提交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认定意见(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完整性、符合性,项目真实性审定意见)、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主要内容和时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等,并在审核后拟定产业共建奖补企业名单;

4.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工作。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审核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若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审核意见,取消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资格并向社会进行通报。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有关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即: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该项政策。

(三)产业共建扶持资金按“谁审核、谁负责” 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省产业园管委会结合当年度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审核情况以及本地企业摸查情况,于12月10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下一年度产业共建资金需求计划(附拟列入奖补范围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奖补资金需求)。

(五)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执行。

  附件:

1.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2.填表说明

3.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4.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7.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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