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现组织开展2018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且2016-2017两个纳税年度均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7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已制定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且拟与省级联合实施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当地企业履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手续,并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企业提报补助申请需附加盖企业公章的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3.各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2016、2017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各一式六份,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二)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意识,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同时,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推荐信息不实。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人: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 丛培虎 刘玉国

联系电话:0531-66777329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0531-82669901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2613622

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附件下载: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