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附件2),现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相关流程请参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上进行。区县科技部门负责初审,经市科委网上公示后,企业可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该编号仅当年有效。

二、申报时间

需申请2017年度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填报时间截止至2018年3月15日。并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先行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52564588-7170、7158

联系人:王伟、梁欢

邮箱:wangwei4@shpt.gov.cn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113室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