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精神,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一批合作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合作对象

  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产业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合作领域

  智能传感器、移动通信终端、下一代数字电视等电子信息关键技术领域。

  三、合作条件

  (一)对于已设立的申报合作单位,可不设注册地域要求,但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下均以人民币计算),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企业可适当降低净资产条件;申报遴选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须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由大股东代为申报,并由各股东出具合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现金的出资承诺书。

  (二)申报合作单位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应不高于其评估净资产的3倍,且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亿元。

  (三)申报合作单位或其主要股东近五年内托管运营或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100件,有效专利拥有数量不低于50件;或申报单位自身已成功开展较大规模的专利收储、流转等相关运营活动,具有2个以上完整的知识产权培育成功案例。

  1. 托管运营专利量或专利申请量,有效专利量均以发明为主,且70%以上有效专利的应用领域需与申报的领域一致。

  2. 上述专利应形成具有一定攻防能力的专利池(组合)。

  3. 有效专利数量计算时,截至申报截止日,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数量不得高于总量的60%。

  4. 遴选过程中,申报遴选单位用于申报的专利因出现专利权终止、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的主动放弃等情形使其有效状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代持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的有效专利。

  (四)申报合作单位拥有10名以上从事专利运营服务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金融、财务、法务专业人员及所申报领域的技术人员。

  (五)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遴选单位的大股东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法律纠纷,信用记录良好。

  (六)代持机构及其关联单位不得申报合作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请表》;

  (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案》;

  (三)《股权回购承诺书》;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遴选单位(发起人)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正在组建的单位提供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现金出资承诺书)、近三年审计报告、专利申请及有效专利,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合作机构责任、义务及风险

  (一)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合同约定及《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最大程度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合作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联席会办公室及代持机构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财政资金投资退出时,应按照国有股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若无其他市场化主体购买该股权,由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经联席会批准,由合作机构大股东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财政资金投资额回购对应股权。

  (四)合作机构应于合作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完善运营方案,并配合代持机构完成股权投资,包括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履行出资等事项。

  (五)合作机构应自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专利培育运营业务。

  (六)终止合作及财政资金优先退出情形:合作机构于合作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未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合作机构自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专利培育运营业务或业务偏离约定,或3年内没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3年内没有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已完成合作机构投资考核目标;合作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终止双方合作;合作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事项。

  六、监督管理

  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遴选单位的大股东应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按照《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详见附件2)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八份,请于2017年8月14日前报送至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卢晓威

  电话:010-575878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袁浩龙

  电话:010-885499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