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我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结合《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和《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我厅组织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下称“专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重点



专项一:三江源国家公园星空一体化生态监测及数据平台建设和开发应用。

专项二:青海省高原特色农作物现代种业创新体系建设。

专项项目组织须着眼于提升产业竞争力,系统性解决企业重大核心技术问题和社会经济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按照项目整体申报,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专项围绕其核心目标可设若干子课题,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子课题分设课题负责人一名,在项目首席科学家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子课题相关工作。

专项设首席科学家一名,具体职责为: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组织研究队伍,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子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负项目主体责任,具体职责为: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到位;推动突破技术的行业推广工作;负责项目经费合规使用;推动研究数据共享工作。

申报条件


1.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
  2.申请项目须与申报单位主要业务方向一致,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条件和与专项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同时必须具备经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3.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规模的资金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4.作为申报单位的企业,须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应超过60%,上一年度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缴纳税收不低于100万元(免税企业不受此限制)。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相关配套资金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5.鼓励由企业牵头与科研机构和大学联合申报;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专项,鼓励由行业管理部门、产业联盟或市、州政府牵头组织推荐。
  6. 产学研联合或其它合作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前期合作基础,省内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业共同申报。在申报时应提供前期合作基础佐证材料,同时应签有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2)对申报企业前期已支付合作科研单位研发资金的项目,其他条件等同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一:拟资助经费10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须匹配不低于专项资助经费5倍的科研经费投入。

专项二:拟资助经费10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须匹配不低于专项资助经费5倍的科研经费投入。 

申报程序



(一)各专项申报单位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hkj.gov.cn)注册并登陆申报。在专项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3份(含附件)至项目受理中心。
  (二)受省科技厅委托,由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本次专项征集时间为:2017年6月6日至6月20日,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提交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如需项目申报,请联系我们:

电话:13709752856、15500552825
QQ:2971035742、11312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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