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研发费用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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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在佛山市注册设立,并在佛山市申报纳税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含分支机构)。


(2)2015年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以上(扣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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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标准

(1)年研发总费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


(2)年研发总费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其中5000万元按20%、其余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


(3)年研发总费用超过2亿元的,其中5000万元按20%、5000万元到2亿元部分按15%、其余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


二、实施重大科研成果奖励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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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政策有效期内获奖为准)的科研机构、企业;


(2)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专利奖(以政策有效期内获奖为准)的科研机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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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标准

(1)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政策有效期内获奖为准)的科研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家1000万元、一等奖每家500万元、二等奖每家300万元。


(2)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专利奖(以政策有效期内获奖为准)的科研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金奖每家500万元、优秀奖每家300万元。


三、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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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在佛山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2015年度和2016年度已获得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扶持且已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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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按照3%的实际投保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事后奖补,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四、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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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对佛山市在2014年及以后引进、新建或扩建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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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1)对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四类装备制造项目:


总投资额为5-10亿元(含),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贴息1年;


总投资额为10-20亿元(含),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亿元的,贴息2年;


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另行研究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2)对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卫星及应用、基础材料及器件装备制造项目:


总投资额为2-5亿元(含),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贴息1年;


总投资额为5-20亿元(含),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贴息2年;


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另行研究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 ,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50%)。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50%部分)。


五、“一事一议”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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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详见附件)规定方向的总投资额超20亿元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以股权投资方式由区政府持股,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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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申报条件:

以股权投资方式对2014年以来引进或新建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2、采取贴息、事后奖补方式的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在佛山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属于2014年以来引进或新建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项目。


(3)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4)项目属于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范畴(具体行业分类及代码见附件: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行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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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1)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落地。


(2)贴息: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其中:总投资:3000万-1亿元,贴息1年;1-5亿元,贴息2年;5亿元以上:贴息3年。


(3)事后奖补: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


七、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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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在佛山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2)平台属于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


(3)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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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平台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奖励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