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Application Guidelines


一、审批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的资助。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6月20日至7月1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20日至7月15日
(三)联系人:张娅琳,8810007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发放科技创新券。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创新券。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