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支持重点与标准

  1.支持重点与标准

 (1)股权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州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我市依法合并(兼并)。合并(兼并)的完成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5)被并购企业应为设立并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后被兼并重组的。

 6)被并购的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其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7)并购电子信息行业项目或电子信息企业通过省内外跨行业并购转型升级的,其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合并会计报表并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8)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9)因被兼并方企业原因导致未成功实现兼并重组,以及实施对外并购的主体企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而未成功实现兼并重组,但已完成前期尽职调查、项目评估等工作的,对并购的主体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1.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申报条件,认真如实填写《福州市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按照属地原则提出申请,送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审核。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材料齐全,加盖骑缝章,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分2批申报,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福州市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相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由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第一批申报截止日为2016630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日为20161231日)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其他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应有材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市经信委3份、市财政局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函,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同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www.fjetc.gov.cn/Hqxm)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之《福州市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材料一致;其余的申报材料只需提交纸质材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在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网站下载。

  2.装订要求:一律采取胶装形式,在封面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时间等。

  3.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和市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

  市经信委企业处:胡中明       联系电话:83940326

市财政局企业处:宋蔚珉       联系电话:87116766

(摘自: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