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江门市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券及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科〔2016〕51号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资源向我市集聚,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江门市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券及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第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江门市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负责人须是申报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申报的资金使用要符合《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江门市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江科〔2013〕96号)等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属产学研结合项目必须附有产学研合作协议书。具体《2016年度江门市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券及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另有要求的,需符合指南要求。

 

(二)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专题,不得多头申报者或重复申报。有逾期未结题的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协议不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均不再受理。

 

(三)各市(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须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择优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汇总推荐。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站(http://pro.jmsc.gd.cn)注册用户名(请认真选择主管单位)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等申请资料。申报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要亲笔签名,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合作单位同时在申报书规定的栏目加盖公章。网上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方可下载申报书PDF文件进行打印。

 

    二、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5份(独立分装),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至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区)统一送市科技局成果科,并同时提交推荐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1份(附件2)。

 

    三、申报受理部门与日期

 

项目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成果科。项目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至4月5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审核的受理时间为2016年4月6日至4月11日,纸质件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王辉、方君宁。

联系电话:3129266、3129303。

 

附件:

1、2016年度江门市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券及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推荐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2016年度江门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券及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专题一:社会公益创新平台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文件精神,深化三部两院一省产学研合作,加强我市社会公益类创新平台及基础研究类平台建设,推动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向我市集聚,提升全市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设立本专题。

一、申报内容

为扶持高等院校、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目标,强化科研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等重大科研平台或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公益性科学研究与共性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第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市属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

(二)拥有已建或在建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等,在主要技术领域或相近领域应有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创新平台、优势学科和研发实力,研究成果有较为广阔的应用推广前景或重要社会公益影响。原已获政府科技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三)符合地方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有清晰的发展定位和长远规划,能为地方产业发展或为社会民生、医疗卫生等提供持续的人才和技术创新服务。

三、申报资料

(一)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提供编办批准的单位机构编制文件。

(二)江门市社会公益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

(三)社会公益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规划)。

(四)关于研发能力、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研发设备、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五)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社会民生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实验研究方面须审批许可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支持方式、强度

按投资强度及平台服务能力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经费总额为200万元,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3年。


专题二:科研机构建设(非农业类)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江科〔2015〕113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江科〔2016〕2号)文件精神,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本专题。


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一)申报内容

支持和推动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提升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以及服务产业的能力。优先支持轨道交通、重卡和商用车、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教育装备、大健康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已通过2015年度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以新型研发机构在研科技项目申请资助。

2.未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1)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持不低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

(2)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常驻研发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

(4)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已完成转制的科研院应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创新上有鲜明特色,创新绩效显著。

(5)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6)具有突出的成果转化能力。近3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2.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3.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规划)。

4.相应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5.关于研发能力、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研发设备、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6.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7.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属企业独立举办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有董事会关于建设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议。

8.近年工作报告、管理制度等。

9.已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提供有关下达文件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方式、强度。

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未获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资助在研项目经费额度为100万元。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未获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资助在研项目经费额度为50万元。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并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一)申报内容

以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工业行业规上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产值超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全覆盖,工业行业规上企业2年内达到20%的覆盖率进度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2.分类条件

——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5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2.相应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组建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

4.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四)支持方式、强度。

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分批次给予立项支持。企业类每家资助经费10万元,由市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公益类每家资助5万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一)申报内容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内容,一是引进国内外创新人才,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二是组织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三是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四是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为企业培养一批骨干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优先支持轨道交通、重卡和商用车、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教育装备、大健康产业等领域的申请。

已通过2015年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设站单位需具备2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省部院科技特派员(含2名,在申请设站前完成备案),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3.设站单位需制订合理、清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

4.工作站要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特别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共建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2.相应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申请书。

4.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或编号、科技特派员履历表。

5.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

6.建设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可行性报告。

(四)支持方式、强度

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家资助经费15万元,由市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


四、院士工作站建设

(一)申报内容

重点支持市内企业以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组建江门市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优先支持轨道交通、重卡和商用车、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教育装备、大健康产业等领域的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5.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省及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三)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2.相应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江门市院士工作站认定申请书。

4.建站单位与院士本人及其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5.院士工作站的建设规划方案。

(四)支持方式、强度

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每家资助经费15万元由市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同时推荐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


专题三:农业科研机构建设


(一)申报内容

重点支持本市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科研机构,完善区域内农业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产学研合作的农业科研机构。

(二)申报条件

农业龙头企业等涉农单位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条件,参照专题二的对应条件适当降低。

(三)申报资料

参照专题二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四)支持方式、强度

择优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批次给予立项支持。支持强度参照专题二所申报科研机构的标准执行。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


专题四: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江科〔2015〕105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设立本专题。

一、申报内容

(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费用,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二)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对科技创新券申请,申请补助单位凭服务合约、支付证明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兑现。

(三)本年度申请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5、2016两个年度内,已获得市科技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如发现重复申报,取消当年申请资格。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和检测机构等单位可协助企业申请创新券。

二、申报条件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的非上市、中小微公司,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赛、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四)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五)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申报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四)江门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

(五)技术服务合约、支付证明及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六)相关专利证书。

四、支持方向、强度

(一)每家企业每年度资助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

(二)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等费用总额的1/3。


专题五:技术交易补助及服务平台运营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5〕112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江科〔2015〕208号)文件精神,发展江门市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和产业化,建设好全国小微双创示范城市,设立本专题。

一、申报内容

(一)江门市辖区内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专属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专属平台)成交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完成交易金额支付的交易,对技术购买方进行补助。所指技术交易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二)技术交易发生时间为2015、2016两个年度内,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由具有关联性质的买卖双方达成并直接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可依法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不属于本补助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购买方为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交易的技术成果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经纪人需挂靠专属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在市技术交易中心备案。

三、申报资料

(一)补助企业引进技术成果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证书;

2.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企业引进技术成果补助申请书和技术交易合同;

4.经江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5.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7.技术合同印花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8.涉外技术还需提交中外文技术交易合同、商务局自由进口技术备案材料、外方营业证件、付款凭证和外方收款凭证;

9.科技型小微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小微企业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运营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证书;

2.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3.可行性报告;

4.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的当期技术交易的原始数据资料,包括技术交易的企业名单、交易履行金额和交易项目名称等;

5.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三)补助技术经纪人。

1.技术经纪人挂靠协议或备案材料;

2.技术经纪人补助申请书和促进的技术交易合同;

3.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对技术成果交易有积极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四、支持方式、强度。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属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补助其他企业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支持强度为资助经费50至100万元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为其他企业技术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经纪人要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推动作用。

第一项及第三项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及为其做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的补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其他企业及为其做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第二项所述对专属平台的补助资金在市级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