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 2016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和 2015 年应结题项目结题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申请

(一)项目申请接收。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2016 年度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自 2016 年 3 月 1 日开始,3 月 20 日 16 时截止(3 月 19-20 日办公,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2.2016 年度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部分联合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等。

3. 不在集中接收申请范围的项目类型,其申请接收时间将另行公布。对于随时受理申请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等项目,申请人应避开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请。

(二)申请书撰写方式。

各类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

(三)申请人事项。

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依托单位基金管理联系人申请开户),按照各类型项目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2. 申请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认真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申请人仅需填写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由系统自动生成。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申请人汇总编制。

3.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下载打印最终 PDF 版本申请书,并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申请人应及时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以及有关证明信、推荐信、承诺函和其他特别说明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原件等附件。

4.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

(四)依托单位事项。

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申请工作,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托单位应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及要求报送的纸质附件材料。鉴于全部项目均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并提交申请书,信息系统需要一定时间处理,请依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项目申请书收取的截止时间。

2. 依托单位提交电子申请书时,需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

3. 依托单位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还应包括本单位公函和申请项目清单,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4. 依托单位可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以下简称材料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以免延误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申请材料」。

(五)受理信息公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前公布申请项目初审结果,并受理复审申请。

二、项目结题

(一)项目负责人事项。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

1. 项目负责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撰写结题报告并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一并在线提交;项目负责人下载并打印最终 PDF 版本结题报告,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结题报告原件(不含附件材料)。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结题报告内容与电子版一致。

2.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3. 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时,应当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果在线」收集本项目发表的论文等成果。请不要将待发表或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报告;不要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报告内容。

4.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准予项目结题之后,将在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npd.nsfc.gov.cn)及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www.nstrs.cn)上公布结题报告全文。

(二)依托单位事项。

依托单位应按照《条例》等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 -3 月 1 日(16 时以前,2 月 27-28 日不办公)期间将结题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托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逐项确认,在规定的结题材料报送时间内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结题报告原件(一式一份),以及单位公函、结题项目清单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2. 依托单位可将纸质结题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材料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结题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以免延误结题,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题材料」。

三、项目进展报告、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及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一)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负责人使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依托单位按《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对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逐项确认,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对未按规定提交进展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

依托单位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组织编报 2015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的通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在线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3 月 1 日(16 时以前)期间提交电子材料。依托单位完成电子版撰写后,下载打印最终 PDF 版本的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一式一份,应保证纸质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直接送达或寄送至自然科学基金委材料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报送截止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

(三)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自然科学基金委今年启用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依托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撰写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1 日 -15 日(16 时以前)提交电子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对未按规定提交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的,按《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材料接收

(一)材料接收组负责统一接收依托单位送达或邮寄的申请材料、结题材料和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材料,各局(室)及科学部不接收上述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和非依托单位报送的材料。

(二)材料接收组办公地点设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行政楼 101 房间,2016 年 3 月 16-20 日期间在中德中心多功能厅集中办公。

五、其他

(一)依托单位如果发生单位名称、银行账户、基金管理联系人等注册信息变化,应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指南》于 2015 年 12 月底发行,并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公布。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随时公布新的项目指南、通知通告和工作动态,请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四)申请书、结题报告等纸质材料建议双面打印并装订。

六、电话、网址和通讯地址

(一)咨询电话。

1. 材料接收组电话:010-62328591

2.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信息中心)电话:010-62317474

3. 财务咨询电话:010-62326760,010-62329112

4. 各项目类型咨询电话:

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010-62327230,010-62325557,010-62327008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等:010-62328623,010-62325562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大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010-62327015,010-62328484

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010-62327001